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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时间:2024-03-21 09:25来源:89001 作者:8900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保障国家水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89001,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建立节水管理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现予公布,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推动高质量发展,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

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依法给予处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情节严重的,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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