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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

时间:2024-03-21 09:25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现予公布,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

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节水管理制度,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引导开展集中交易,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章 附 则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开展节水改造,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

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6号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

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

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推动高质量发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

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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