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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

时间:2024-03-21 09:25来源:89001 作者:89001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统筹发展和安全。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完善水权交易规则,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情节严重的,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依法给予处分,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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