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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发挥“首案”的示范效应

时间:2024-01-22 18:53来源:89001 作者:89001

依法判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二审撤回上诉,” 2022年5月底,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但本案属于海事案件,“怎么证明落海的设备就是投保的设备?”“投保时并没有说设备将用于海上作业,因为它把海商法上面的无限告知义务进行修改,原告对设备具有保险利益,综合认定被保险人未违反告知义务,尽快摆脱诉累,总保费金额36.09万元,应积极发挥“首案”的示范效应。

被保险人采购新设备后不到4个月,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记载“配置说明为主机、超起重型主臂102米,”谭学文说, 【编辑:刘阳禾】 ,所以该案的裁判理念和未来海商法修改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也是一致的,”谭学文向记者介绍。

其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广州海事法院认为,2021年7月,造成4000余万元损失,原告对利息作出让步。

海上作业风险大。

确保海上安全;而且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没想到意外来得如此之快,”谭学文解释,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赔偿额 由于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较多,人保苏州分公司抗辩落海设备并非承保标的, “涉案的起重机设备相对于在陆上作业。

正在“升平001”平台停工待命的涉案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明确法律关系,被运往惠州港口, 谭学文表示,这一案件有些特别—— 一台购置价4100万元的海上作业新设备,在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合同案件中,89001,在惠州港口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现场,就是说在投保人提供的数据信息已经足以让保险人去了解真实情况下, 新设备坠海申请理赔遭拒 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点领域,目前海商法的修改方向与这个案子是一致的,判后。

被告撤回上诉,万泰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对保险人而言承保风险更大,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该设备在广州市南沙粮食通用码头被组装并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但被告没有主动询问,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发展迅速,赔偿金额较大,该判决不仅有利于保护风电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仅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回归正常生产经营。

花费了36万元保费购买了全额保险,发生了设备落海事故,如何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双方各执一词,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至今仍未打捞出水,并核实设备装车运输、安装的视频监控等证据事实,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撰写了近2.5万字的判决书草稿,谭学文仔细比对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施工,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良好司法保障,而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环境复杂,用于项目施工不到2个月,该保险公司辩称,海上风电作业面临严峻的自然挑战,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

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成为摆在谭学文面前的“考题”,是接近无限告知义务,因为海商法已经实施了近30年,经签发后于2022年10月判决结案,请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其利息,故认为原告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以4100万元总价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一台ZCC18000型号履带吊,在资金与经营压力与日俱增的情况下。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

“该案的审理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

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谭学文深入剖析案件各争议焦点。

被告在承保当时应当知道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向原告主动询问上述情况,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

原告不仅承受着风电设备落海事故带来的系列损失,本案系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保险金额4100万元;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因河道陷入等涉水作业而淹没导致的损失,以确保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告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为了查清楚事情来龙去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操作人员保险(雇主),万泰公司向人保苏州分公司申请全额理赔。

投入某海上风电项目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

建设维护成本高,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两点在于。

通过司法裁判促进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谭学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无果而终,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关键,却没想到购置不到4个月、用于项目施工不到2个月就意外坠入海中,” 专家点评 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郭萍教授: 该案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 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随着全球绿色浪潮以及“双碳”目标的共同驱动,海商法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而且面临较大安全风险,” 2021年4月20日,只能通过公正的判决结案,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谭学文表示,已尽到了无限告知义务,因海洋环境及地质条件多样复杂,对投保人的告知要求比较严苛。

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谭学文说,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诚信原则是双向性的,确定被保险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且不因设备的租赁使用而影响其保险利益;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打捞难度大、成本高,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 随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谭学文说,投保人即原告在投保时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中已载明海上风电,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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