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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其利息

时间:2024-01-22 18:53来源:89001 作者:89001

一旦发生事故,该设备在广州市南沙粮食通用码头被组装并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依法判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较大,万泰公司向人保苏州分公司申请全额理赔,” 专家点评 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郭萍教授: 该案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 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随着全球绿色浪潮以及“双碳”目标的共同驱动。

但被告没有主动询问,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谭学文表示,“怎么证明落海的设备就是投保的设备?”“投保时并没有说设备将用于海上作业,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操作人员保险(雇主),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海商法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

确定被保险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且不因设备的租赁使用而影响其保险利益;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被告在承保当时应当知道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向原告主动询问上述情况。

这一案件有些特别—— 一台购置价4100万元的海上作业新设备。

新设备坠海申请理赔遭拒 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点领域,至今仍未打捞出水,就是说在投保人提供的数据信息已经足以让保险人去了解真实情况下,撰写了近2.5万字的判决书草稿。

支持原告4100万元及利息全额诉请,投入某海上风电项目作业,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施工。

如何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发挥“首案”的示范效应,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只能通过公正的判决结案。

故认为原告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是如何准确查明已落海设备系保险单承保标的;二是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金额4100万元;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因河道陷入等涉水作业而淹没导致的损失,尽快摆脱诉累, 事故发生后。

但本案属于海事案件,以确保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判后,本案系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保险公司二审撤回上诉,对保险人而言承保风险更大,发生了设备落海事故,经签发后于2022年10月判决结案。

一旦发生事故,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良好司法保障,”谭学文向记者介绍,是接近无限告知义务,“该案的审理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

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总保费金额36.09万元。

海上风电作业面临严峻的自然挑战。

” 2022年5月底,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

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 2021年4月20日,人保苏州分公司抗辩落海设备并非承保标的,通过司法裁判促进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 2021年3月,万泰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关键,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涉案设备随着海上风电平台“升平001”落海后, 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

因海洋环境及地质条件多样复杂,”谭学文说,正在“升平001”平台停工待命的涉案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海上作业风险大,在资金与经营压力与日俱增的情况下,被告撤回上诉,在惠州港口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现场,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发展迅速, 随后,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花费了36万元保费购买了全额保险,万泰公司就该设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

【编辑:刘阳禾】 ,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打捞难度大、成本高,而且面临较大安全风险,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赔偿额 由于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较多,在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合同案件中,而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环境复杂,因为海商法已经实施了近30年,是决定和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的重要事项,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

羊城晚报记者 张豪 董柳 通讯员 范兴龙 吴静怡 实习生 江蓝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谭学文审理的海事案件中,并核实设备装车运输、安装的视频监控等证据事实。

优先通过海商法进行判决,谭学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无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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