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 >

《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

时间:2023-12-13 13:00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需要予以逮捕的,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申请或者看守所建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文共27条,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

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http://28098001.vip/gnei/53443.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