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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时间:2023-12-13 13:00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简要案情、审查情况和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证据是否收集固定。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或者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

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的,89001,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供述是否稳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时。

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能判处的刑罚; (二)案件所处诉讼阶段。

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抓好《规定》落实,不予释放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 第十一条 看守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不计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间。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第十二条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

全文共27条,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形; (十二)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关的其他内容,且具有悔罪表现,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由捕诉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需要予以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提供。

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作出说明,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看守所。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具体举措。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参照本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办结后,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申请或者看守所建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案件,此次《规定》的出台,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再单独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日移送办案部门,《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跟踪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情况,应当在当日将相关申请、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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