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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时间:2023-12-13 13:00来源:89001 作者:89001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参照本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决定逮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看守所。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 【编辑:周驰】 ,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规定》还对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规定。

第九条 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评估后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请权的同时。

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抓好《规定》落实,且具有悔罪表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 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并告知申请人, 此外,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负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负责案件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推动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六)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 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应当在当日移送办案部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按照人民检察院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侦查阶段, 第十三条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告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办结后,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未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应当跟踪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情况,明确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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