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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国家水安全

时间:2024-03-21 09:25来源:89001 作者:89001

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

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开展节水改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立节水管理制度。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6号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

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

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健全水权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89001,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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