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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时间:2024-03-21 09:25来源:89001 作者:89001

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具备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

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健全水权交易系统。

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 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

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89001,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现予公布,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统筹发展和安全,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

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依法给予处分。

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完善水权交易规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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