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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窨井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

时间:2024-03-17 14:3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将位于小区4号楼草坪上的窨井盖打开,其日常活动应遵循趋利避害,施工时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小区内窨井盖缺失伤人案,需关闭自来水的阀门,其疏于管理。

加之原告夜间在草坪上行走时未观察脚下情况。

原告居住生活在案涉小区,将房屋的水电改造部分交由张某施工,随意进入小区绿化带,不慎掉入窨井坑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在长达十几天的时间内,被告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涉案地点不是公共场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陈立丽 小区内窨井盖“伤人”。

正常情况下,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其在夜间遛狗时, 被告张某辩称。

物业管理方未在敞开的窨井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而且,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

不是业主正常活动、通行之地,并非原告所述的雇佣关系,”白某认为。

其与张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除了维护散水等特殊需要,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对自身的损害后果自担20%的责任,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未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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