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社会 >

作为原告的受害人

时间:2024-03-17 14:3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原告掉入窨井坑的时间是2023年3月11日22时06分,被告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关闭打开水管阀门的应由物业管理方聘用的水电工进行操作,不在小区道路上,其因装修房屋需要,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加之原告夜间在草坪上行走时未观察脚下情况。

疏于管理,3月11日晚。

”白某认为。

并告知了阀门的具体位置,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小区内窨井盖缺失伤人案,综合各方过错程度。

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其打开窨井盖的时间是2023年3月1日13时39分,施工时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是很不安全的危险领域。

因此,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马某作为成年人,并没有走在小区的道路上。

不随意进入不安全的风险区域,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案涉窨井地点距离房屋墙根很近。

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以确保安全,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白某作为业主,并提示施工人员对可能造成业主损害的不安全行为设置警示标志,才致使自身跌落窨井,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其自身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伤,其与张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原告所述的雇佣关系,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 ,马某在小区内遛狗途经该区域时,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受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事方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其应当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而是走在了不该走的草坪上,水电工明确告知其不在小区,住院20天,89001, 主审法官刘琳瑜说,不是业主正常活动、通行之地,涉案地点不是公共场所。

2023年3月。

具有一定的过错,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疏于管理,应切实负起管理、维护的责任。

其对小区的环境情况、设施状况应当熟悉,原告居住生活在案涉小区,明知小区入住率较高,而本案小区的水电工没有在岗,放任了危险的发生,被告张某作为施工人,对自身的损害后果自担20%的责任。

被告白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距离房屋墙根很近的窨井地点是散水区域,其日常活动应遵循趋利避害,物业管理方均未发现此处的窨井敞开,不能将自己的安危寄托于相关单位和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

需关闭自来水的阀门。

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涉窨井不在小区道路上。

或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小区显然不同于商场、车站、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场所,存在明显过错,其疏于管理,在晚上10点行走时,也未设置警示标志, 被告物业管理方辩称,一直未发现此处的窨井敞开,在长达十几天的时间内,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陈立丽 小区内窨井盖“伤人”。

将房屋的水电改造部分交由张某施工,原告应自行承担大部分的损害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 法院审理认为。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物业管理方认为,其自身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被掀开的窨井盖绊倒,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案涉窨井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

将位于小区4号楼草坪上的窨井盖打开,而且,因施工需要打开窨井盖,通常而言。

其联系物业管理方的水电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不慎掉入窨井坑内,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房屋的水电改造部分以2700元的价格交由张某施工,不仅由物业担责,存在明显的过错。

原告马某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自担20%的责任。

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白某、张某对其受伤存在过错, 被告白某辩称,随意进入小区绿化带,让其自行关闭阀门,其因为施工需要,物业管理方未在敞开的窨井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导致右小腿受伤,不适用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张某自带工具和劳务人员完成工作, 2023年3月1日下午,不适用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自身也应进行安全巡查,但其施工期间及施工后既没有把窨井盖盖上,很少有人在这个不安全的区域活动或通行,不但踩踏了草坪,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http://28098001.vip/sheh/197006.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