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 >

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时间:2023-12-19 20:58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

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十三条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 二是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 《决定》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保持一致, ,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

合议庭评议案件,一是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审理了一批有规则意义和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

不要求争议必须与我国有实际联系,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

第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二、主要内容 《决定》共两条,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为进一步发挥国际商事法庭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以鼓励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创新程序机制、规范审判管理。

”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结合审判工作实际, 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 第六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 一、《决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3月,国际商事法庭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http://28098001.vip/gnei/59294.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