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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争议必须与我国有实际联系

时间:2023-12-19 20:48来源:89001 作者:89001

第七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 二、主要内容 《决定》共两条,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第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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