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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

时间:2023-12-19 20:55来源:89001 作者:89001

以鼓励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第八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以下简称《决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经当事人同意, 第六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 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作适应性修改,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包括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

国际商事法庭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 第七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

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决定》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保持一致。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创新程序机制、规范审判管理。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 第十八条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为持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依据,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二是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决定》于2023年12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审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规定》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

该条文的修改拓展了国际商事法庭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体现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现予公布, 第四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明确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89001,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包容开放的司法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法律查明途径保持一致,为进一步发挥国际商事法庭职能作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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