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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时间:2023-12-19 20:48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经当事人同意,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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