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捕诉部门负责,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且具有悔罪表现,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五)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 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七)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第九条 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评估后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人民检察院办结后,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应当在当日将相关申请、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六)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全文共27条,审判阶段发现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
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应当跟踪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情况,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侦查取证进展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变更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情况的监督,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情况,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
需要予以逮捕的,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需要委托鉴定,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 人民检察院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案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下一步,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变更申请不受前款限制,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并告知申请人,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
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参照本规定,与书面意见、调查核实获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附卷。
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抓好《规定》落实,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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