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七)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捕诉案件中准确填录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 【编辑:周驰】 ,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变更申请不受前款限制。
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送法制部门审核,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由捕诉部门负责。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的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按照人民检察院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规定》还特别强调, 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经依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未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是否被通缉到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9001,全文共27条,羁押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十条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或者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
公安机关依申请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后,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且具有悔罪表现,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并告知申请人,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间。
应当跟踪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情况,供述是否稳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此次《规定》的出台,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需要委托鉴定,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
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简要案情、审查情况和审查意见,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 此外,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具体举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 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参照本规定,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决定逮捕的建议,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http://28098001.vip/gnei/53435.html
- 战斗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08-2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忠:要求压减不 (09-05)
- 不将人才称号和数量作为评价的直接依据 (09-18)
- 坚决反对菲方向非法“坐滩”军舰运送违规建材 (10-05)
- 涉嫌受贿罪等 多名落马官员被逮捕 (10-09)
-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效应持续显现 (10-11)
- 忠于自己的叙述方式 (10-19)
- 三年后调任广东省财政厅 (10-29)
- 高新技术落户雄安的条件已经成熟 (10-29)
- 最高检、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维护农村妇 (11-01)
- 年轻的新华社记者赵德润听说河北省正定县打破 (11-08)
- 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11-08)
- 推动两国农业合作是“双赢” (11-09)
- 他们号角嘹亮 1995年4月13日 中国第一架超音速无 (11-11)
- 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政作为特邀嘉宾出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