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收到看守所建议后,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制定本规定。
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予释放或者变更的,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是否被通缉到案,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五)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捕诉案件中准确填录相关信息,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时, 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人民检察院办结后。
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侦查取证进展情况, 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或者在二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案件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委托鉴定,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参照本规定,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全文共27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案件,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由捕诉部门负责,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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