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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3-08-15 19:1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制定本规定,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他方式查明的,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关证据的,并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有关笔录移送委托法院,保护生态环境。

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但在其控制范围之内,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对方当事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失、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当事人申请退还鉴定费用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或者虽然属于专门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情形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第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支付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或者勘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专门性问题的证据,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条 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关证据由其控制,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法释〔2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应当向委托法院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及未能完成的原因。

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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