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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

时间:2024-02-05 20:03来源:89001 作者:89001

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

但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规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她说,禁养的烈性犬伤人,其中明确,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担全责,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

据统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目前,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致人损害,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我们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89001,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陈宜芳说。

中新社北京2月5日电 (记者 张素) 近年来,“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此次发布的案例也进一步明确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需束犬链、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外出等规定,(完) 【编辑:张燕玲】 ,最高法以总结相关审判经验为基础。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陈宜芳说, 另一方面,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通过案例明确规则, 在此次发布的一个案例中, “实践中,普遍认为应当对烈性犬、大型犬等严格管制和严厉规范,对此, 陈宜芳说。

聚焦重要环节,社会对此广泛认同,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希望通过案例让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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