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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时间:2023-12-30 02:23来源:89001 作者:89001

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

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本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集中解决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别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完善审查建议在线提交方式,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报送备案时。

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七、加强主动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在审查工作中,可以对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建设好、使用好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完成后,审查终止,加强与审查建议人沟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做好对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增强审查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刊载, 五、推进合宪性审查。

二、坚持有件必备,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围绕常务委员会工作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法规、司法解释主动审查工作,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处理,准确把握和阐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法规、司法解释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 十一、明确审查重点内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 十四、依法作出纠正和撤销决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十六、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要求,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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