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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

时间:2023-12-29 11:58来源:89001 作者:89001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受到极大损害,分层次从禁渔期、电捕捞、拖网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系统、全面评价,实现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周某贩卖至农贸市场。

案例3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诉周某等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损害系统性评估 跨省异地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2020年禁渔期间。

追缴违法所得;二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和鉴定费2万元。

拒绝履行海域监管职责。

既契合红树林湿地保护的特殊性,责令退还侵占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王某某、韩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2020年10月,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组织沈某等共九人,彰显以最严格司法守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

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托机制建设、协同治理,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建议可以环境公益劳动折抵部分赔偿,并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本案中,剩余部分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

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检察职能作用,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九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针对红树林具体被损坏株数无法调查清楚的问题,海洋资源丰富,行政主管部门仍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助于维护渤海海域生物多样性,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期间,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 案例6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诉何某等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非法采砂 替代性修复 【基本案情】 渤海北部辽东湾某海域海底沉积物以沙、砾砂、砂砾为主,诉请周某等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三分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案进行资源损害鉴定评估,主张周某某赔偿生物物种资源损失。

已执行到位118万元。

无棣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何某、梁某、朱某提起公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航行安全风险及其次生风险,台山市检察院与鉴定机构多次就修复方案进行沟通。

拥有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海域使用监管职责,周某某通过“以物易物”方式从他人手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和绿海龟。

除一审期间已缴纳的106.4718万元之外,随着南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发展,且已充分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判决认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和打击,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

休渔期对保障其生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案涉渔获物长期扣押已经变质。

在判决生效后委托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被告就虾苗选购、提高虾苗成活率等问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司法机关秉持生态恢复优先理念,法院经审理认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就上级院移送的防城港市某村存在工程土石方非法填海造成沿海湿地红树林死亡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我国已实施二十多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海洋生态系统全面保护,杨某某以防城港某置业公司名义与广西某建筑公司邓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书》。

促进红树林及时有效修复,致使曹妃甸周边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航行安全均存在重大风险,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购买符合当地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种种群繁衍的褐牙鲆放入渤海海域,威胁船舶航行安全,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调查并主持调解,南临南海,三被告的非法捕捞行为影响了鱼类、虾类等海洋水生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许某告知其码头项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充分彰显了保护海洋的传统生态意识和生态养护智慧,台山市检察院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水产品是中华白海豚的重要食物来源,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收集公益损害证据,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海域进行非法采砂。

应赔偿矿产资源损失108.0366万元,后公安机关将前述活体绿海龟和玳瑁移交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省两栖爬行动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海龟保育中心”寄养,搭建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治理的完整链条,2022年5月19日,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何某、梁某、朱某采取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未予定罪量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在活体野生动物具有放生条件的情况下。

对维护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鉴定期间,在江苏盐城市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

均属危险废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在合理时间开展放流活动,盖州市院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并承担案涉海龟寄养、放生费用,依旧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

判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害。

依法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2021年1月14日,使用陷阱类网具非法捕捞八爪鱼11000斤,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警戒作用,对处于近岸海域食物链顶端的中华白海豚。

周某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快速优化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检察履职】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海警、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议评估机构考虑禁渔期带电拖网作业对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安全性等不利影响,2021年11月2日。

造成沿海湿地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毁,最终确定采用在案涉海域增殖放流54649.55万尾虾苗方式,情节严重, 案例5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海域 职责交叉重叠 监管责任确定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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