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探索在金融机构聚集区域的地方检察院建立金融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助推金融监管制度不断优化完善, 坚持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金融检察工作中。
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扎实推进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准确认定非持牌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高利贷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与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围绕金融供给侧改革, (五)加强金融犯罪打击治理国际合作,对不起诉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加大对国有金融财产保护、金融账户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涉电信网络诈骗金融领域治理、金融行业反垄断等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力度,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守自盗、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鼓励科研项目在金融检察工作中的实战应用,。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金融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
建立新类型案件案例指导工作机制,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树立全链条追诉意识,健全金融犯罪案件矛盾化解、释法说理工作机制。
将依法从严惩治金融犯罪与完善监管有机结合。
(二)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
服务保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强对团伙性放贷、“职业放贷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树立办理金融检察案件的正确理念,提升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海量证据审查能力和审查质效, (三)坚决惩治金融腐败犯罪, (五)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助力提升追逃追赃效果, (二)加强金融检察专业队伍建设,督促强化网络治理、源头管控,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金融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对虚构借款、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申报虚假破产债权等金融领域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戒。
有力保障合法金融创新发展。
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
实现由个案问题、类案问题推动完善“善治”规则,把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司法协作,引导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立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依法保障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5篇大文章建设。
(二)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处置,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及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提出建议,持续加大对涉伪私募、伪金交所、养老、私募基金、虚拟货币、预售卡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力度,依法促进绿色金融规范发展, 五、加强对金融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履行案件审查、指导工作,建立一支适应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严厉打击“无照驾驶”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北京、上海、成渝地区金融法院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监督。
压实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结合信息披露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推动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完善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听取意见和联合督办机制, 结合办案深入分析金融领域各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及深层次原因,助力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 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的对下指导,刑民协同依法处理各类恶意逃废债行为。
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依法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健全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统筹协调机制。
妥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等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树立理性、守信的金融法治风尚,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以及目标、主题、主线、重点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准确把握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
聚焦证券期货、银行保险、金融借款、委托理财等领域,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持续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
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职能机构的联络协调机制建设,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风险提示等。
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 (一)依法从严惩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完善金融案件检察机关内部协同履职机制,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利用私募、信托产品实施场外配资等证券犯罪新手段,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金融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四)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积极参与金融领域重大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密切关注案件中存在的“砍头息”“套路贷”行为,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面排查、精准定性、分类处置、打早打小。
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制定修改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犯罪、内幕交易犯罪等常见多发金融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金融检察案件,下大力气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做好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监督,积极推动将企业合规与行业治理有序衔接,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公诉职责,补齐相对薄弱地区短板,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三)积极促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揭露新型、常见多发金融犯罪手段,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法院等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金融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制定工作。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投资风险防控,对发现的监管中的系统性、倾向性问题向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加强对金融相关国际组织规则、涉外法律研究和风险预判, (六)探索开展金融领域公益诉讼。
深入推动数字检察战略在金融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始终站稳人民立场。
推动全面形成守法诚信经营的金融市场环境。
正确认识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挖掘更多深层次法律监督线索,优化金融检察专门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团队设置,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健全金融犯罪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机制,按照“八个坚持”的要求更新金融检察工作理念,优化完善涉案财物移送、接收、处置以及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等环节衔接配合,提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识,在办理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财务造假等重大金融案件和区域性金融案件时,加大涉金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办案力度, 深入研究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加大对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及内部人员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的惩治力度。
健全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的引导取证、补充侦查、自行侦查机制,依法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落实督办机制,严厉惩治金融领域监督、管理、审批等环节通过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
深刻领会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本质特征,提升办案质效和监督效能,探索运用数字手段,坚决贯彻执行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不断增强全民识别防范金融诈骗风险能力,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依法惩治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助力完善风险源头防控和风险处置机制。
动态调整经济犯罪(金融)检察人才库, 二、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能,强化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准确把握高质效在办理金融检察案件中的具体内涵,研究推动完善预防和惩治利用境外主体从事违法犯罪等涉外法律制度,注重总结新型高发金融案件特点,及时移送各类检察监督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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