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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决定》)

时间:2023-12-19 20:58来源:89001 作者:89001

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作适应性修改,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该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国际商事法庭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合议庭评议案件。

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五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以鼓励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 第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以下简称《决定》),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明确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规定》作相应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法释〔202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

审理了一批有规则意义和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第八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 ,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 12月18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 《决定》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保持一致。

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4号。

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包容开放的司法态度,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文的修改拓展了国际商事法庭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为持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依据,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体现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 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

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

不要求争议必须与我国有实际联系,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包括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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