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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时间:2023-12-13 13:1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按照人民检察院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下一步, 《规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请权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捕诉案件中准确填录相关信息,需要委托鉴定,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规定》还对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导致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限延长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申请或者看守所建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 侦查阶段,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方式进行了细化,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近日,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的,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全文共27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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