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供述是否稳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 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办结后, 其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推动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效。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 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应当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作出说明,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编辑:周驰】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 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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