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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发现的

时间:2023-12-13 13:11来源:89001 作者:89001

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五)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需要予以逮捕的。

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简要案情、审查情况和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 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的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再单独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法制部门统一审核,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办结后,送法制部门审核。

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是否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形; (十二)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关的其他内容,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予以提供。

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供述是否稳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

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此次《规定》的出台。

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不计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

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十一条 看守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 第九条 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评估后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审判阶段发现的, 《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方式进行了细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在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载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内容,变更申请不受前款限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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