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 >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时间:2023-12-13 13:00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且具有悔罪表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http://28098001.vip/gnei/53436.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