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应当予以提供,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负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证据是否收集固定,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的刑罚; (二)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下一步,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侦查取证进展情况,法制部门统一审核,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
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由办案部门负责,明确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 经依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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