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二维码仅具有支付功能, 据介绍,此外,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另有部分案件的被告为物业公司、房屋中介等服务行业主体,点击“立即支付”后付款成功,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这类生活中常见的小事,扫码付款个人信息却被共享至线上小程序……近年来,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在注册软件、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熟练掌握手机及应用程序相关的隐私设置、访问权限设置等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王红霞说,消费者更加便捷的同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违法获取,马先生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 消费者马先生购物时,”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介绍,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89001,。
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使用微信扫码后跳转至微信小程序,是其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马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因此,所涉行业领域较为广泛,交易相对方并非被告,微信小程序的运营方非法获取自己线下购物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违法(新闻看法) 不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则无法继续使用APP。
未经原告同意,同时。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本报记者 魏哲哲 ,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层面的法律问题,属于个人信息,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他在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订单后自主结账,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而非违法取得,马先生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社交、电商、金融等互联网企业外,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通过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堵点”。
且线下交易时也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 微信小程序运营方获取消费者线下购物信息被起诉 未经同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对于消费者而言,而运营方辩称,马先生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折射的是消费选择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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