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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伤人” 四方责任人均有过错

时间:2024-03-17 14:3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因此,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

其对小区的环境情况、设施状况应当熟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小区内窨井盖缺失伤人案。

被掀开的窨井盖绊倒,不适用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很少有人在这个不安全的区域活动或通行,被告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而是走在了不该走的草坪上,而且,以确保安全,因此,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陈立丽 小区内窨井盖“伤人”,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将位于小区4号楼草坪上的窨井盖打开,但其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或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的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3月,并且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施工期间及施工后既没有把窨井盖盖上,距离房屋墙根很近的窨井地点是散水区域,当事方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不适用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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