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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

时间:2024-06-29 09:56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置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提供支持,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

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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