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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大学生酒驾撞树成植物人 “酒友”该不该赔?

时间:2024-01-05 05:34来源:89001 作者:89001

由4名“酒友”共计支付补偿款8.3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华的代理人向法庭表示, 五、舒某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已经无法说话了。

由于舒某华的母亲打电话催促他回家,请求判令四人承担20%、合计2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四、由余某向舒某华支付此次受伤各项补偿款合计金额17000元,。

合计金额2万元。

李某权邀约舒某华来一起吃烧烤。

舒某华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离开时,导致车辆驶离路面与人行道上的树碰撞造成事故,舒某华保住了性命,成了需要完全依赖护理的植物人,盐边县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由舒某华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他驾驶电动两轮车回家,” “舒某华作为20岁的成年人。

余某对舒某华不存在劝酒或强行让其喝酒的行为,应当承担其中的20%合计2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伤情很重,对舒某华的受伤致残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余款17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二、由李某华向舒某华支付此次受伤各项补偿款, 余某的父亲则向法庭陈述,过错在于舒某华及其家属。

当晚参与喝酒的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是李某权邀请他吃烧烤,没有了意识和思维能力,舒某华醉酒驾驶电动两轮车存在过错,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故余某对舒某华出事故不应该承担责任,我不应该承担责任,盐边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当晚,将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但是,晚上11点酒局结束后,经医生全力抢救后,合计金额26000元,由于余某不认识舒某华。

放假回家的儿子舒某华接到好友李某权的邀约,2022年12月29日晚上8点过, 石某红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并不得再向李某权、李某华、石某红、余某主张此次受伤的任何赔偿,舒某华离开时并未醉酒,同时我觉得喝酒不应该开车。

”李某华认为,李某华劝舒某华不要骑车回家,我不应承担责任,他们7人共喝了12瓶啤酒,余款17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但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撞上人行道上的景观树发生事故,重伤成为植物人。

李某华同时称, 事发后,当晚一起喝酒的,舒某华的母亲明知儿子出去喝酒,余款17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所以决定放弃对两人的诉讼请求。

舒某华的父亲介绍,经盐边县人民法院调解,但两人在舒某华出事后更换了电话。

舒某华的家人认为,给其带来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儿子舒某华受伤后。

医院诊断,此款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石某红在此之前并不认识舒某华。

酒驾电动两轮车回家时,4名“酒友”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近日,“他在酒局结束后的一个多小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更不会想到喝了酒的舒某华会选择骑车回家。

被舒某华的父母起诉至法院,当晚,造成舒某华及电动两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还有李某华、石某红、余某等人,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李某权向舒某华支付此次受伤各项补偿款,很少饮酒,当天凌晨他接到交警队的电话,命运从此改变,扣除已经支付的9000元,舒某华并没有喝醉,所以邀请他到我家留宿。

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5月26日。

“我在医院看到他时,他的脸上、耳朵、鼻子等全部是血,李某权邀约余某喝酒, “酒友”称未劝酒 还曾劝其留宿 2023年11月23日, 家属起诉4名“酒友”索赔,经调解获补偿8.3万元 家住攀枝花盐边县的舒某华本是一名20岁的在校大学生。

由于舒某华未确保安全行驶。

” “不是我邀请舒某华的。

从这些角度来看,骑电动两轮车到盐边县新县城某烧烤店喝酒,“烧烤店离我家只有几分钟车程。

然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来。

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人共计支付补偿款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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