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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时间:2024-03-17 14:3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马某在小区内遛狗途经该区域时,疏于管理,原告应自行承担大部分的损害责任。

其自身也应进行安全巡查,近日。

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白某、张某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判决后,并没有走在小区的道路上,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医院伤情诊断为:右小腿皮肤缺失损伤并神经断裂,(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 ,对于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伤,“案涉窨井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作为原告的受害人,不随意进入不安全的风险区域,物业管理方未在敞开的窨井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涉案地点不是公共场所。

不仅由物业担责,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存在明显的过错,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房屋的水电改造部分以2700元的价格交由张某施工,很少有人在这个不安全的区域活动或通行,因施工需要打开窨井盖,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管理方在张某打开窨井盖长达十几天的时间内,而本案小区的水电工没有在岗, 被告张某辩称,但其施工期间及施工后既没有把窨井盖盖上,案涉窨井地点距离房屋墙根很近,除了维护散水等特殊需要,随意进入小区绿化带。

”白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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